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鳳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鳳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鳳君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黃鳳君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號、編號至號所示
之罪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9號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張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至號所示之罪,業經原判決即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及1年5月加計後之總和,即5年3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為
4次施用毒品,本質上更需醫療處遇外,其餘均為詐欺犯行,危害程度較大且非難性較高、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附表:受刑人黃鳳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0日17時45分為│106年9月20日17時45分為│106年10月16日│││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之某時│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25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257號│107度偵緝字第800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53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53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53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53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108年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9日、106年9│106年10月9日│106年10月10日│││月1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書誤載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80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00號│107年度偵緝第800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3日│107年8月24日│107年8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書誤載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0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3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108年度訴字第135號│108年度訴字第1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108年度訴字第135號│108年度訴字第135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19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年度執更字第1352號│││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2月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8年度偵字第8149號│8年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年度執字第1417號│年度執字第1417號│││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0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106年11月10日││││月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8年度偵字第8149號│8年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年度執字第1417號│年度執字第1417號│││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8日│106年11月22日│106年12月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8年度偵字第8149號│8年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年度執字第1417號│年度執字第1417號│││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日、106年12│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18日、106年12│││月6日││月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107年度偵字第3817號、10││││8年度偵字第8149號│8年度偵字第8149號│8年度偵字第814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108年度金訴字第62號、10││││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9年度訴字第11號││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7號│年度執字第1417號│年度執字第1417號│││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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