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暐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張正修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晚間9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村○路○○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蒸發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8年3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張家豪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