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樊聖 債務人 賴芸玹 債務人 邱貴旺
一、(一)債務人賴芸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
(二)債務人邱貴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
(三)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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