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鄧凱菁
鄧采芸
相 對 人 鄧游景妹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鄧游景妹之繼
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桃園市○○區○○段三三一、
三三一之一、三三一之二地號暨同段九六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向被繼承人鄧游景妹之繼承人寄送存證信函遭退回之信封暨回
執,並補正相對人即鄧游景妹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地、年籍資
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 主張渠 等欲出售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及同段96建號建物(以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原應依法通知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即第三人
鄧游景妹,但因鄧游景妹死亡,聲請人須向相對人即鄧游景
妹之繼承人公示送達以代通知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鄧游景
妹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第一類
登記謄本、寄送存證信函遭退回之信封及回執供本院參酌,
致本院無從特定本件相對人、或認定本件聲請是否符合上揭
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