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小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黃玉南
被   告 丹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4年8月17日起受僱於被告丹元
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公司之主要業務項目係為訴外人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代工,指派原告等員工至
用戶處處理裝設網路、MOD等事務,兩造就原告工資係約定
以施作案件論件計酬,惟被告公司實際上僅就中華電信核給
點數之案件計算員工工資,原告離職前,平均月薪約為新臺
幣(下同)24,000元。因中華電信常有基於該公司本身因素
而拒絕核給點數予被告公司之行為,導致原告長期以來多有
已履行勞務卻無法獲致工資之狀況,至108年5月間,更有連
續一週以上「做白工」之情,原告氣憤之下,遂於需繳回中
華電信之施工單下方空白處以手寫方式註記:「因中華電信
單位疏失導致我領不到工資,騙薪水」、「騙三小」等文字
,108年5月14日晚間,被告即以原告被中華電信客訴過多、
毀損施工單為由,未給予預告期間逕行解僱原告。然原告並
無勞動基準法第12條得由被告公司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
情形,被告若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認為原告對於所
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為由終止與原告之勞動契約,應依同法
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
定給付原告預告期間30日工資24,000元、資遣費44,910元,
合計68,910元。經原告向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
請調解,兩造於108年7月9日進行調解,但調解未能成立。
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又
因本件預告工資、資遣費給付期限不同,為便於計算,爰統
一以原告於108年7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向被告請求給付
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8,910元,及
自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則以:被告公司主要業務係為中華電信至用戶處裝
設網路、MOD等項目,中華電信為被告公司唯一客戶,上開
業務所得占被告公司整體營收百分之百,而原告工作時有疏
漏,未能符合中華電信裝設、導覽之規定,致其未通過驗收
而多次未獲核給點數並屢遭客訴,惟倘原告有改正錯誤內容
並經中華電信核給點數,被告亦有按點數給付工資予原告,
並無原告所稱有「做白工」之情形。然原告非但未反省自身
工作瑕疵,竟因此對中華電信不滿而屢次在需繳回中華電信
之施工單記載不當文字,僅擷取部分內容如附表編號1至13
所示,經屢次告誡督導不見改善,於108年5月間又在施工單
上填寫:「因中華電信單位疏失導致我領不到工資,騙薪水
」、「騙三小」等文字,直接挑戰被告公司之管理紀律,妨
害被告主要客戶中華電信公司之名譽並嚴重破壞被告公司形
象,影響被告公司與中華電信間之信賴關係,原告上開情節
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被告除予以解雇外已無其他有效
之懲戒手段,為貫徹公司管理紀律,於108年5月14日依勞動
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通知原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被告公司係依同法第12
條規定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自無庸給付預告期間公司
及資遣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自104年8月17日起受僱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主要營業項
目係為中華電信公司代工,並指派原告等員工至用戶處處理
裝設網路、MOD等事務。兩造就原告工資係約定以施作案件
論件計酬,被告公司則以中華電信核給各員工完成之點數計
算員工工資。原告離職前,平均月薪約24,000元。
(二)原告在需繳回中華電信之施工單上註記「因中華電信單位疏
失導致我領不到工資,騙薪水」、「騙三小」等文字,經中
華電信所屬工程師 鄭正宗 於108年5月13日書面函知被告公司
原告情緒抒發已數次超過聲明不得於施工單註記非工作項目
與內容,對裝移機管理產生莫大藐視,請被告公司妥善管理
及宣導,被告公司則於108年5月14日通知原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如本院認本件並不該當或無法證明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
1項第4款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被告公司應依同
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給付原告30日預告期間工資;
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2項規定,於終止勞動契
約後30日內,按原告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
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
平均工資為限之資遣費。
(四)承上,如依該計算方式,以原告平均月薪24,000元計算,被
告應給付預告期間30日工資24000元;並應按原告年資給付
約44,910元之資遣費(計算式:24000x【3+271/365】x1/2
≒4491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68,91
0元(計算式:24000+44910=68910)。
四、爭點:本件原告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
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依此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
日起,30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
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應指因該事由導致勞動關係
進行受到干擾,而有賦予雇主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權利之
必要,並且受僱人亦無法期待雇主於解僱後給付其資遣費。
蓋若某事由之發生,並不導致勞動契約關係進行受到干擾、
有所障礙,則雇主即無據以解僱之正當利益。又為與勞動基
準法第11條所定雇主不得不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相區分,上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所生勞動
契約關係之干擾,應致雇主有立即終結勞動契約關係之必要
,並以無法期待雇主於解僱後給付資遣費為限。又所謂「情
節重大」,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
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
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
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
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合上開勞基法規
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則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
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
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
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主張原告先前受僱於被告,明知中華電信為被告
公司唯一客戶,為中華電信代工所得占被告公司營收百分之
百,仍執意在須繳回中華電信之施工單上以手寫方式註記:
「因中華電信單位疏失導致我領不到工資,騙薪水」、「騙
三小」等文字等情,為原告所不爭。而原告先前已屢次有如
附表所示不當註記之行為乙情,並已據被告提出施工單影本
等件為證,固可認定。然除非雇主已曾處以適當且必要之管
理方法,勞工仍執意一再違犯,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
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外,尚難認單純在應繳
回重要客戶處之文件上屢次為不當註記文字,與遽為解僱之
懲戒行為間,具備程度上之相當性。而本件被告固主張已一
再告誡原告不得在施工單上為無關事項之註記,然均未能舉
實證供本院判斷究竟係如何告誡、告誡內容、告誡次數,是
否確實除解僱以外,被告已無其他適當管理手段足以制止原
告一再不當註記之行為,從而應認被告就原告有合致於勞動
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有關「情節重大」之要件乙節,舉
證未足,其主張依上開規定終止與原告間之僱傭關係,尚難
憑採。
(三)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
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所謂「確不能勝
任工作」,非但指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即怠忽所擔任之工
作,致不能完成,或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亦
屬之。本件原告屢次在應繳回中華電信施工單上為侮辱性等
不當內容之註記,有損害被告公司與唯一之重要客戶中華電
信間緊密之信賴合作關係、進而危及被告公司所營事業之虞
,自已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被告公司雖未
能證明原告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不經預告
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從而不得依該規定主張終止與原告間
之僱傭關係,然尚非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
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原告對此亦無異議,應認兩造間之
勞動契約業已合法終止。
(四)按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如為繼續工作三年以上
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
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第16條第1
項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自104年8月17日起
受僱於被告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24,000元,於108年5月14
日經被告公司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乙情,為兩造所不爭,是原
告已繼續工作3年以上,每月平均薪資約24,000元,按前揭
規定,原告應得請求被告給付30日即相當1個月之薪資
24,000元。
(五)又按資遣費係勞工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
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數額,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
滿一年者,以比例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
基準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
規定期間之資遣費,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時
,資遣費由雇主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
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給計,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
工資為限,並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同條例第12
條第1、2項亦有明文。是原告之資遣費應依其平均工資為計
算標準。而原告之年資自104年8月17日起至108年5月14日止
,應為3年又271日,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44,9
10元【計算式:24,000元×(3+271/365)×1/2≒44,91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六)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合計為68,910元
(計算式:預告工資24,000元+資遣費44,910元=68,910元
)。
(七)末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
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前於108年7月9
日間行勞資爭議調解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原告主張應自其
於調解期日當天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之翌日即108年7月10
日起算遲延利息,應屬有據。又其等勞動契約係於108年5月
14日終止,依法被告本應於30日內給付資遣費予原告,惟原
告主張便於計算,統一以108年7月10日作為遲延利息之起算
時點,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預告工資24,000元+資遣費44,910元=68,910元,及自108
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
審核結果,均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
自無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九、按於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
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78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
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
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靜茹
┌─────────────────────────────────────┐
│附表:│
├──┬─────┬───────┬────────────────────┤
│編號│用戶名稱│施工時間│原告於施工單上填寫之不當內容│
├──┼─────┼───────┼────────────────────┤
│1│蔣0人│107年7月3日│居然是查修不會修,然後騙用戶辦室內移,│
││││造成也是再移。│
├──┼─────┼───────┼────────────────────┤
│2│陳0莉│107年7月4日│7.單裝MOD才幾點,每次這種屎件都要逼我做│
││││,一個人兩隻手,都做這種件一件就飽啦!│
││││8.一直要凹我做這種又沒錢又耗時的案件,又│
││││要一直打電話來亂,讓我做的更慢。│
││││9.服心一直在騙用戶說三小幾點會去裝,都不│
││││用問我哦?服心自己答應用戶的,當然是他│
││││要自己去裝啊!│
├──┼─────┼───────┼────────────────────┤
│3│中興保全股│107年7月10日│老舊房,又是菸酒公賣局改裝、障礙物一大堆│
││份有限公司││,難放的要死,用戶又要求線要走屋頂,更難│
││台南二分公││放。│
││司││大灣天天有屎件,請勿奪命連環扣,那只會讓│
││││我抓狂!│
├──┼─────┼───────┼────────────────────┤
│4│蔡0賢│107年7月10日│做到一半,隔壁的妖怪老太婆跑來鬧,他硬說│
││││用戶家這邊的壁面是公用的,我貼壓條破壞他│
││││們的美觀,用壓條耶!還說破壞?又不是他家│
││││的牆面,整個在無理取鬧,被鬧了30分鐘。│
├──┼─────┼───────┼────────────────────┤
│5│游0盛│107年7月12日│1.每天簡訊說新裝機優先施工在定誰?這張是│
││││新裝機嗎?一直逼我先做雜件的又是誰?逼│
││││我先做雜件又靠北我新裝機都不做的又是誰│
││││?│
││││2.用戶是香港人,他在國外簽名都這樣,局方│
││││不爽請自己跟用戶講。(原告未請用戶於施│
││││工單上簽名)│
├──┼─────┼───────┼────────────────────┤
│6│百世教育科│107年7月16日│是誰說上午在?是要騙幾次啊!人家下午3點│
││技股份有限││後才營業!騙騙騙一直騙是在騙三小。│
││公司│││
├──┼─────┼───────┼────────────────────┤
│7│王0萍│107年10月9日│1.用戶非常雞巴,第一次09:20-09:25,被│
││││放鴿子。│
││││2.第二次堪線,從10:28-11:30,要佈線時│
││││,用戶一次叫6、7個師傅在施工,鋪地板的│
││││不準我架梯,說地板還沒好,不架梯怎麼做│
││││!叫用戶協調,他雞巴的不回我,完全當我│
││││不存在只會一直哭爸說他明天要營業,叫我│
││││等到死也不關他的事。│
││││3.第三次15:30到16:31線佈完,他人不見完│
││││全不想簽,總共跑3次,2小時,不給點請務│
││││必告知,我去把他整組線拆光光。│
├──┼─────┼───────┼────────────────────┤
│8│黃0田│107年10月29日│1.客稱服心根本沒跟他約時間,為何服心可以│
││││亂註工時,整人?│
││││2.西勢測量點星期六上午根本就沒人,為何要│
││││謊稱有人?│
├──┼─────┼───────┼────────────────────┤
│9│林0?│107年11月10日│用戶家中亂如豬圈,且不願自理,請局方自辦│
││││。│
├──┼─────┼───────┼────────────────────┤
│10│王0鳳│107年11月12日│用戶是白癡,電聯說他媽在家要我直接過去做│
││││,到了現場無人,再電聯,他說他媽是在嘉義│
││││老家,要我從嘉義開始做。│
├──┼─────┼───────┼────────────────────┤
│11│劉0瑞│107年11月16日│用戶有病,都講好,線放好了才又反悔要改,│
││││連改三次,又一直凹東凹西的。│
├──┼─────┼───────┼────────────────────┤
│12│徐0秀│107年12月10日│第2次,用戶裝 孝維 ,叫我去看她發瘋,拖了1│
││││小時。│
├──┼─────┼───────┼────────────────────┤
│13│永福昌企業│107年12月20日│第2次,局方唬爛用戶已弄好,服心懶嘎扣八│
││有限公司││(台語),亂出單,騙我白跑第2次,跟用戶│
││││廢話30分鐘。│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