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三二○號、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