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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