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四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陳亮宏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三分之一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執行費用新台幣肆仟貳佰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為抵銷後,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元││├────────┼─────────────┼──────────────┤│第一審送達費│肆佰壹拾肆元││├────────┼─────────────┼──────────────┤│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元││├────────┼─────────────┼──────────────┤│第二審送達費│肆佰玖拾貳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壹萬陸仟零捌元││├────────┴─────────────┴──────────────┤│計算式:││相對人應負擔三分之二:16008Ⅹ2/3=10627元││聲請人應負擔三分之一:16008Ⅹ1/3=5336元││聲請人已繳納6619元,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為抵銷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1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