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抗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七0三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尚另犯竊盜罪,原裁定漏未一併定應執行之刑,尚有未洽,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等罪,先後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十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原審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三、按檢察官並未將抗告人抗告意旨所稱另犯竊盜罪部分,併予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不告不理之原則,法院自不得併予裁定,是以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