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500元【200,000元+427,500元(請求交還宜蘭市○○○段○○○○號土地25平方公尺部分:25×17,100元=42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