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參佰元(即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世杰◎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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