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0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庚○○相對人丙○○
戊○○○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宋金德 於民國87年3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3月24日起至127年3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在案。
(二)債務人宋金德於89年4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9年4月18日起至129年4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在案。
(三)嗣債務人宋金德分別於⑴89年4月25日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4月25日起至90年4月25日止,借款利率按聲請人銀行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0.75﹪機動計算,嗣上開借款借款期間展延至94年4月25日,借款利率改按聲請人銀行公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4.075﹪機動計算並按月計息;⑵89年5月15日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5月15日起至90年5月15日止,借款利率按聲請人銀行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
0.75﹪機動計算,嗣上開借款借款期間展延至94年5月15日,借款利率改按聲請人銀行公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
4.075﹪機動計算並按月計息,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借款期間均已屆至,債務人仍未清償,現尚欠1,950,000元及分別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相對人等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二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份、借據二紙、借款展期約定書、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二份、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聲請人除於聲請狀上將債務人所設定之抵押權金額誤繕為4,800,000元,且經乙○○異議外,然此部分核與裁判結果無影響,其餘與其所陳意旨相符,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債務人之繼承人戊○○○等6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除甲○○無法送達外,其餘均已合法送達,且未有其他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50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關西│新城││六四五│旱│││一0五八二│全部│戊○○○、宋│││││││││││││ 垠嬌 各2分之1│├──┼───┼────┼────┼────┼───────┼─┼──┼──┼──────┼─────────┼──────┤│002│新竹│關西│新城││一一三─一│田│││二七一0│全部│戊○○○、宋│││││││││││││昌宏各2分之1│├──┼───┼────┼────┼────┼───────┼─┼──┼──┼──────┼─────────┼──────┤│003│新竹│關西│新城││一一二│田│││二七0二│全部│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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