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重訴字第240號
原告 蘇涵妮
蘇英傑 蘇欣矯 即 蘇嘉誠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法定代理人 蘇世壯 當事人間撤銷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2,800元,該此裁定業於100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於100年6月8日以100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本院復於100年7月8日通知原告自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於100年7月11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有卷附通知書、送達證書及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原告之訴尚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