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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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379號原告 郭寶蓮 被告 楊力靜 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因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具體指出被告占用系爭房屋之範圍及搬遷後回復原狀所得受之利益為何,致無法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既聲明請求被告遷出系爭房屋,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