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301號原告 王頂生 被告陳鄭𤆬治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之規定即明。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惟被告業於91年7月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於起訴前死亡而不存在,原告之訴顯已欠缺訴訟主體,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