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銘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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