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發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補發)90年度除字第835號聲請人 廖玉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0年10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本件係聲請人廖玉珠聲請補發,經調閱判決原本重新製作,核與原本無誤。
┌─────────────────────────────────────────────┐│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魏淦懋 │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壹拾萬元│AY-0000000│││││行竹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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