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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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吳益 法定代理人 吳春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吳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進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萬4,942元【(118+73+14+0.2+10+152+110+68+28+31+71+41+20+2+147+114+24+109+85+38+34+128+75)平方公尺(上訴人主張應拆屋還地經駁回之臺南市○○區○○段○○○○號部分土地面積,即判決附表一編號C1、C2、C1-2、C1-4、G1-1、H1、H2、W-1、N1-3、N2、N3、N4、N5、N6、P1、P2、P3、N1-1、U、V、E
1、G1-2、N1-2部分)×1萬4,11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起訴時105年度公告現值)=2,105萬4,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5,99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