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 簡周澄子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 律師複代理人 劉兆珮 律師被告 張學禮
周明俊 周明遠 周麗鳳 周麗香 周志文 周守仁 周錦泰 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 律師
黃育玫 律師被告 黃世華
王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原本及正本有關周明俊丁欄部分原記載為「10000分之1367」,應更正為「10000分之136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