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上訴人 藍阿金 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喜客行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志怡 ○號被上訴人 柯蓁婷
謝忠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