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89號上訴人 伍涂秋蘭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10月2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89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