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91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秉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京田企業有限公司周正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周正偉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相對人京田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設立地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