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搶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毛藝潔 被告 洪坤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4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