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請人 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