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914號聲請人 陳吉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世豐 、帝璽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提示日為何。㈡提出相對人帝璽建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朱宏洋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