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審酌原告民國97年12月17日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1,200元,應繳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57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