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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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878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丙○○、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