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之㈠內關於「於97年11月7日」更正為「於96年11月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之㈠內關於「於97年11月7日」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於96年11月7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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