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603號反訴原告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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