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斟酌被告罪嫌重大,惟如命具保亦足確保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其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