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98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