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О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等罪嫌,業據被告自白在卷,並有共犯之供詞、被害人之指訴等可資佐證,被告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自同年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犯後配合檢警辦案且懊悔不已,無逃亡之虞,且雙親年老,均需仰賴被告撫養,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靜芳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