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鄭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傑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