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55號
原 告 陳慶輝
一、上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台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