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張宏騰
       丁敏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與被上訴人同泰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13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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