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張宏騰
丁敏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與被上訴人同泰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13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