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心怡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 律師被告 陳明鉉 指定辯護人 呂姿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