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佩芸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9月16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8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手機殼1個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然查,被告販售扣案手機殼1個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該扣案手機殼並非商標權人已註冊登記商標之相同或類似商品,而未採信商標權人提出之鑑定證明書,據以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8574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執同份鑑定證明書主張扣案手機殼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云者,因與前開不起訴理由矛盾,顯非有據。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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