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66號
105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瑞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瑞榮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瑞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逃亡,經本院予以通緝,於民國105年3月24日通緝到案,經本院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聲請人即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情況下,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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