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 黃光平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卷宗證物影本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109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卷宗證物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裁定在案,本院於110年1月20日即送達予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抗告人竟遲至110年6月30日始向法務部○○○○○○○之長官提出本件刑事答辯狀以提起抗告,亦有該狀上之收件章、臺南監獄談話紀錄資料可憑,是其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抗告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
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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