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3號上訴人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世杰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988元(000000元+0000000元=2,105,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