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告 謝雯雅 被告 楊佳鴻
林儷綺 廖庭 鄭雅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5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賴建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勁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