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1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龔長富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1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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