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901號債權人 陳麗芬 債務人 李衍志 律師即 黃龍波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黃龍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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