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