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
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22日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王浦傑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文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