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
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22日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王浦傑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