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陳朝穩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貳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陸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