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丙○○
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甲○○右列被告因被告戊○○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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