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2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驁洋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被   告  吳江山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27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4年12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林鈺明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41元,及其中19,732元應自
民國(下同)9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暨自9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法官沈培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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