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高富選任辯護人許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3月23日下午4時於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陳松檀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