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 鄭琇 玩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冠妤華南商業銀行 瑞祥分 │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 伍萬 元│0000000│││││行│││││├─┼─────────┼─────────┼───────────┼────────┼────────┼──┤│2│ 蔡志賢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貳拾壹萬伍仟元│0000000│││││社雙連分社│││││├─┼─────────┼─────────┼───────────┼────────┼────────┼──┤│3│ 李陳秀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貳拾萬元│0000000│││││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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